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外资企业自用房产申报房产
发布时间: 2013-08-28 14:31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 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经研究决定, 2009年上半年外资企业自用房产房产税推迟至2009年6月1-25日申报;出租房产房产税申报办法不变。
请外资企业予以留意并请相互转告,及时做好上半年自用房产房产税申报工作(网上房产税从价计征申报功能自6月1日起重新开通)。
特此通知。
附:房产税简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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