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8-01 15:10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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