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网上十大网站

您好,欢迎来到加捷

手机网站

扫码关注微信公账号
用手机,看加捷

4000-568-669

  • 资质认证

  • 专人服务

  • 售后无忧

  • 口碑传播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纳税人部分

发布时间: 2013-08-29 1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有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既包括独立企业,也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也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既包括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包括设立在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以下不同:

  1、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法首先为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新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境内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即境外企业,同样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分隔线----------------------------
  • 客服热线:4000-568-669

  • 传       真:0592-2685558

  • 投       诉:0592-2681668

关注加捷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厦门加捷财税事务所集团 版权所有 闽ICP备12022908号-1

QQ咨询

电话咨询

4000-568-669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