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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厦一公司被追缴税款35万

发布时间: 2015-12-09 15:18

  企业在经营中对购货过程未进行审查,取得了4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作进项用于抵扣增值税。近日,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因此被市国税稽查局依法查处,追缴税款35万余元。

  据了解,该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为云南省某纺织公司。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为此远赴云南省,进行了外调取证。在当地稽查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对开票企业有关开票费用、资金流向等详细过程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了厦门该服饰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当地税务部门也对云南省该纺织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稽查人员表示。

  最终,市国税稽查局对厦门该服饰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理决定: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66.84万元,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进行相应的进项转出;该发票也不予在成本中列支,该公司被追缴企业所得税35.2万元,并将加收相应滞纳金。

  针对这起案件,国税稽查部门也特别提醒,纳税人在购货过程中,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留意,若无法确定,可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查询。无论是虚开发票还是取得虚开发票都会留下痕迹,税务部门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等信息,都可以锁定证据、查清事实,将违法企业和人员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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